住房公积金“济富不济贫”,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二是制度执行严重走样,三是监管不力纵容了泛滥。
目前我国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12%。由于有这个区间,有钱的单位往上靠,没钱的单位往下靠,甚至还有很多非国有企业的员工、进城务工者根本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其一。其二,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3倍,而“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有“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一灵活条款,不少地方就在这个条款上做文章。比如,广东省当年即按照此文件精神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JE33-250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第三,住房公积金采用的是强行缴存方式,但使用却是有条件的。低收入群体往往成为净储户,因为他们无力支付购房首付,只能存钱,没有办法用这笔钱。
|